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号

    罪犯黄景城,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11223103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7年4月27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802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景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苏08刑终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2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9年10月3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6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15日止)。

    罪犯黄景城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10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70万元(已履行人民币5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景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