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叶志成,男,1982年1月6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20106325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30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11刑初4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叶志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万元,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尚未追缴到的违法所得财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叶志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千万元(未履行);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尚未追缴到的违法所得财物(已履行200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志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