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46号

    罪犯孙振光,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31208083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1995年9月22日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4月5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5年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4年8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赣刑初字第02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振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25年1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2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刑终字第000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3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7年5月5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9刑更2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后因漏罪被提回重审,2018年9月25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707刑初319号刑事判决,罪犯孙振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5年11月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9年5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284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7)苏刑更2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振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孙振光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4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具有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振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