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常宏宇,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91122840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2年7月18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1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常宏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常宏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宏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