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常宏宇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234
罪犯常宏宇,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91122840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2年7月18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1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常宏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常宏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宏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