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朱江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2096
罪犯朱江,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江苏省射阳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920213483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2015年2月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4月13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七日;2021年7月1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三日。
2022年3月30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81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3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朱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继续追缴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