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48号

    罪犯武树才,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河北省清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3053419831113661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0年8月26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04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武树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31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8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75.0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苏12刑终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武树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8万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75.05万元(已履行5.5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树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