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蒋发龙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155
罪犯蒋发龙,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870203391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2012年3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4日;2012年4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4日;2014年11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2日;2015年1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责令社区戒毒3年;2017年6月1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3日。
2022年8月10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804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蒋发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3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蒋发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履行)。综合考量历次劣迹经历,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发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