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45号

    罪犯梁凤龙,男,1989年5月5日出生,山东省苍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0505111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8年8月10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06刑初字9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梁凤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27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苏05刑终9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5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1月23日调入盐城监狱执行。2021年4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1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梁凤龙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凤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