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72号

    罪犯张成杰,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10720549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10月27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281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成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张成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获得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2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成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