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70号

    罪犯杨守冬,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10121121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2002年6月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4月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3月4日刑满释放。

    2018年10月1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03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守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27年1月20日止),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7.32149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8)苏07刑终4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4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6年9月20日止)。

    罪犯杨守冬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2万元(已履行45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7.321494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三次以上被判刑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守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