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赵海勇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205
罪犯赵海勇,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山西省垣曲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92022439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7月13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84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海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赵海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海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