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74号

    罪犯赵海勇,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山西省垣曲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92022439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7月13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84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海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赵海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海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