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曾海涛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320
罪犯曾海涛,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号码36242119880922445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2015年8月曾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4月曾因无故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
2020年12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05刑初4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曾海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2028年8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3万元,责令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88.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曾海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6.3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88.5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海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