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23号

    罪犯刘远建,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江苏省海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660823241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10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24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远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刘远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远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