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刘远建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189
罪犯刘远建,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江苏省海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660823241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10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24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远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刘远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远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