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02号

    罪犯张鑫鑫,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0119920513121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2012年11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2020年12月29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02刑初5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鑫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张鑫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侵害妇女犯罪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鑫鑫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