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张鑫鑫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583
罪犯张鑫鑫,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0119920513121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2012年11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2020年12月29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02刑初5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鑫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张鑫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侵害妇女犯罪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鑫鑫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