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陈成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559
罪犯陈成,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80426621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4年11月2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28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3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7年11月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9刑更5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0年1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2年4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1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罪犯陈成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0.5万元(已履行1.6万元)。鉴于该犯系因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