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03号

    罪犯周春香,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江苏省如皋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750401047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1994年4月曾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2019年2月曾因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被罚款人民币0.02万元。

    2021年5月26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82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春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6日起至2026年9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继续退赔人民币2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周春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8万元(已履行1万元),责令继续退赔人民币28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春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