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00号

    罪犯王姚辉,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江苏省海门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2519750501089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7年12月27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02刑初6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姚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29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98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苏06刑终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8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1月23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6月19日止)。

    罪犯王姚辉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980万元(已履行301.136487万元)。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姚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