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姚辉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332
罪犯王姚辉,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江苏省海门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2519750501089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7年12月27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02刑初6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姚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29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98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苏06刑终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8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1月23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6月19日止)。
罪犯王姚辉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980万元(已履行301.136487万元)。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姚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