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林小平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605
罪犯林小平,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02819780617561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199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1万元;2006年10月被原姜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0.05万元;2008年7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2万元;2009年7月因盗窃被原姜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2015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7万元;2018年5月3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27万元,2019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15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04刑初4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林小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8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小平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