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08号

    罪犯洪伟东,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00815489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322刑初12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洪伟东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2028年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苏13刑终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洪伟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60万元(已履行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伟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