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黄加洋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689
罪犯黄加洋,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江苏省沛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900825193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10年6月曾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2016年11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六个月。
2019年12月17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22刑初6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加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4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27日止)。
罪犯黄加洋在上次减刑后,依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侵害妇女犯罪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加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