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内供”“非卖品”后,起诉索赔
作者: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赵怡 发布时间:2024-04-07 浏览次数:2315
消消费者以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得到支持。但近年来,牟利性索赔行为开始呈现出规模化、职业化、专业化的特征,长期困扰企业,对营商环境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知假买假”的问题,支持索赔虽然有利于惩治假冒伪劣,但也存在借维权之名牟利等现象,法院如何处理?
近日,溧水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购买者在明知“非卖品”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产品,属以牟利为目的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产品,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简要案情:2022年8月13日,汤某一行三四人来到某白酒经营部购买了四箱酒(另赠送了两瓶),白酒经营部店主向其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载明:内供酒,数量16,金额2400元。该酒外包装纸箱印有“接待专用”,标明了净含量、酒精度、原料。打开后一箱4瓶,瓶上挂的标牌正面标有“非卖品”、“珍宝内供酒”,反面标有“禁止流通”以及净含量、酒精度、执行标准、原料等信息,瓶身上标注“酒精度42%vol 净含量480ml 珍宝内供酒 非卖品 禁止流通”。汤某买酒后,即向溧水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双方就赔偿款未达成一致意见,汤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本案中,汤某并未举证证明案涉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汤某在明知“非卖品”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其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是以索赔为目的购买涉案产品,属以牟利为目的的购买,故对汤某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如果明知食品是“禁止流通”、“非卖品”且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且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而是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其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