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车购买了保险,但事故发生后,保险却不理赔,由车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

2023年5月,张某驾驶A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责。小型轿车发生维修费用115000元,A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公司赔付了2000元,余款113000元均由原告保险公司垫付。

因A公司在B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车损统筹责任限额为295362元,保险公司遂将张某、A公司、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给付其垫付的保险理赔款113000元。

法院审理

审理中,张某和A公司均认为,张某将车辆挂靠在A公司经营,并向A公司缴纳管理费用和保险费用,由A公司代其购买保险,A公司已为其在B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保险,故应由B公司赔付。

既然有保险,B公司为何不赔付呢?原来A公司并非在正规保险公司购买的车险,而是在B公司购买的一种“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这种安全统筹单表面上看和正规保险保单有着形式上的雷同,但是B公司并非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并不适用保险相关法律的规定,A公司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另行向B公司主张。张某和A公司虽然缴纳了所谓的“统筹费”,但案涉事故的相关损失,只能由其先行承担。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和A公司给付原告保险公司垫付款113000元,并按期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提醒

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而本案中的B公司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0多次。

2022年8月29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该提示明确: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由此可见,“统筹险”并非真正的商业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再按照统筹合同另案主张。而购买正规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才由侵权人赔偿。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朋友,购买车险时应当选择具有从事保险业务资质的正规保险公司,对该类名为“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安全统筹单”等所谓的“保险合同”,一定要擦亮双眼,认识到此类“统筹单”的风险,切莫贪图便宜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