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赖晓燕,女,1989年5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定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905185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永定县虎岗镇虎西村汉楷楼组29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羁押),同年8月20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21]720号起诉书指控陈志盛、许选弘、吴明奇、余国镇、莫俊锋、邱火锋、陈祥麟、郑文灿、赖晓燕、陈炎明、许钦培、杨雨程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1)苏0506刑初10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赖晓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后赖晓燕及同案人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2)苏05刑终5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赖晓燕于2023年6月14日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审查,罪犯赖晓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本院于2023年9月5日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赖晓燕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之日即2023年9月7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2023年12月26日,罪犯赖晓燕以其已于2023年12月15日生产,其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赖晓燕于2023年12月15日生产并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本院于2024年1月2日收到上述材料,于同日立案受理,并对罪犯赖晓燕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本院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回函认为罪犯赖晓燕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依法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对罪犯赖晓燕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赖晓燕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赖晓燕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赖晓燕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其哺乳期至2024 年12月15日止。)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