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2日,如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作业案件,以危险作业罪判处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闻此判决,被告人佘某某悔恨不已,表示以后再也不敢触碰法律底线了。

自2022年5月起,被告人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仓储许可的情况下,从外地购买甲醇燃料油,违规大量储存并对外兜售。

2023年8月17日晚,佘某某抽取燃料油时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近2个小时紧张扑救后,火灾得以控制。火灾造成佘某某本人烧伤,厢式货车及车上物品烧毁、周边苗木受损。经第三方机构对该起案件进行风险评估,结论显示,若火灾未及时得以控制,事故现场发生爆燃,将导致数十米范围伤害。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佘某某未经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其案发后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规定了危险作业的三种情形:一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不可小觑。因此,对安全生产领域已经出现一些小事故或重大事故前兆,只是由于救援及时或者其他原因才没有发生严重后果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尤为必要。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较大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立法行为提高不法经营者违法成本,有利于将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做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