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陈某某向某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将此卡与苹果设备绑定并进行消费。其后偿还了该银行部分欠款,剩余欠款未及时偿还。银行将其逾期还款行为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

银行委托金融服务公司员工至陈某某处协商信用卡欠款之事,在协商过程中,陈某某抢夺工作人员资料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并报警。陈某某诉称该员工在协商过程中报警、宣扬其欠款行为侵犯其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要求银行删除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应当符合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及受害人受到损害、行为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陈某某逾期还款属于不良信息,银行按照法定程序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该不良信息符合相关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五年,陈某某逾期还款行为尚在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内,因此要求银行删除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行为并赔礼道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诉称金融服务公司员工侵犯其名誉权、隐私权,该员工行为系职务行为,并未在公共场所侮辱、诽谤陈某某,也并未刺探、泄露、公开陈某某隐私等公然损害其名誉权、隐私权,陈某某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名誉权、隐私权受到损害的结果。据此,判决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力的保护,但是构成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应当符合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及受害人受到损害、行为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