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跃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5-14 浏览次数:1560
罪犯王跃,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江苏省灌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00618631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724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23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苏07刑终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王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23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