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杨海鹏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5-14 浏览次数:1564
罪犯杨海鹏,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江苏省如东县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4120196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7月6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23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海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3万元,受贿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共同贪污违法所得及合同诈骗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杨海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63万元(已履行),受贿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以执行并结案),共同贪污违法所得及合同诈骗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已执行并结案)。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海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