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92号

    罪犯杨海鹏,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江苏省如东县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4120196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7月6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23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海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3万元,受贿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共同贪污违法所得及合同诈骗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杨海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63万元(已履行),受贿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以执行并结案),共同贪污违法所得及合同诈骗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已执行并结案)。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海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