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漏洞成新“商机”?业务员诈骗理赔金获刑
作者: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李梦瑶 发布时间:2024-05-16 浏览次数:1818
日常中,骗取保险理赔的案例时有发生,甚至某些人将骗保当成自己的生财之道,形成利益输送链条,严重损害国家、集体经济利益,扰乱保险秩序。日前,铜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诈骗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案情简介:业务员钻保险“漏洞”
张某是某保险公司的老职员,从事保险行业20年,对投保、审核、理赔等流程了如指掌。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发现由于数据信息资源不能及时共享,一个投保人可以在多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住院津贴,因而一次保险事故可以获得不同保险公司的多次理赔。
看到商机的张某整理出全国各地近20家保险公司保费低廉、保险期间较短,保额较高且可赔付住院津贴的意外险,针对投保、理赔提供详细的“业务指导”,先后诱导、介绍亲戚、朋友等20余人一次性购买了10余家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
去年一月,高某经人介绍,花费4000余元保费购买了张某推荐的15家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保险合同载明如因意外受伤住院,赔付住院津贴每日100至600元不等。后高某以意外摔倒造成浑身疼痛为由住院治疗18天,出院后通过理赔骗取住院津贴高达8万余元。
2020年至2022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与他人结伙,通过线上投保购买多家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并采取谎称意外受伤或夸大伤情的方式到多家医疗部门住院。出院后,上述投保人又分别在被告人张某的帮助下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骗取保险公司的住院津贴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2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张某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被告人构成保险诈骗罪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他人结伙,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等方式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张某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的亲属已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张某在一系列保险诈骗犯罪中,从对同案犯犯意的增强,投保、理赔等犯罪行为的实施,非法所得的获取等方面来看,可以认定张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张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预缴),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欺诈骗保系违法,千万不要做!
本案主审法官秦鹏介绍,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人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的行为违反国家对保险补偿制度的管理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最高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保险事故的鉴定人、医生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旨在帮助消费者在面临意外风险时获得经济上的保障,而不是攫取个人不当利益或成为“发财致富”的工具。在行使索赔权利时,投保人、被投保人、受益人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且全面地告知相关事实,并且提供真实的理赔材料,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不要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事实进行保险诈骗,让公平与正义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