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谢丰 发布时间:2024-05-17 浏览次数:2212
近年来,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有些出借人因帮助亲友或牟取利息差,常出现出借人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出借款项的情形。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而转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张某与顾某经朋友介绍相识,顾某为归还银行贷款向张某借款。张某从银行贷款40万元后借与顾某,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4000元,后顾某陆续支付了两年多的利息124000元。张某认为顾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故诉至吴中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张某自银行贷款后再将该贷款转借与顾某的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法院按照顾某已归还张某款项的时间和金额,按借款成立当时同期利率标准重新核算欠付本息,最终判决顾某返还张某27万余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3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出台《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52条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根据修改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转贷行为不存在牟利,但它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当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他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此类借贷合同也为无效。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转贷问题,首先,在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无论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贷款而应支付的贷款利息均由出借人承担,因此转贷行为将导致出借人自身财产受损。其次,此处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权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既包括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也包括“借呗”、“微粒贷”等网络金融平台。最后,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