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垂钓“爱好者”缘何“落水”?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张弦 黄幸幸 杨天 发布时间:2024-05-23 浏览次数:1556
随着“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的持续推进,长江“十年禁渔”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传统的以禁用渔具或者电毒炸等禁用方法在长江水域大规模实施非法捕捞的案件已不多见,取而代之的是更加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违法“垂钓”就是其中一种。
2024年5月22日上午,在第24个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到来之际,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四起以“垂钓”方式在长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等50余人全程旁听庭审,多家媒体同步采访报道。如皋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胡某、何某、王某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均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原本经营一家船舶公司,工作不忙时喜欢四处钓鱼,垂钓经验丰富,甚至会通过观察潮水来判断是否能钓到鱼,成为圈内闻名的“垂钓之王”。一次偶然的机会,杨某结识了饭店老板朱某,杨某说起自己平时钓鱼,偶尔钓到长江鱼。朱某当即表示,愿意出高价钱收购“江鱼”,无论大小,一律都要。二人一拍即合,之后,杨某在长江钓了鱼就卖给朱某。不仅如此,杨某还联系了钓友胡某、何某、王某等人,钓到江鱼后一起卖给朱某。四被告人明知长江“十年禁捕”,也知道在长江钓鱼违法,特意选择在天黑之后甚至凌晨钓鱼。为防止被执法人员查获,杨某还购买了对讲机、安排人员在岸上望风。
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胡某、何某、王某多次在长江南通段禁捕水域,分别使用路亚竿非法垂钓,并将渔获物高价销售给饭店老板朱某或者水产老板王某,杨某非法获利90017元,胡某非法获利24310元,何某非法获利26244元,王某非法获利28686元。垂钓期间,杨某两次被渔政执法人员查处,被行政处罚;何某、王某分别被行政处罚一次,但均未“悬崖勒马”,而是继续心存侥幸,直至被执法人员再次查获。
案发后,杨某、胡某、何某、王某均退出全部违法获利,并向农业农村部门缴纳生态修复金。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胡某、何某、王某明知长江水域全域禁捕,仍然在长江禁渔期内以生产性垂钓的方式实施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均超过一万元,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量四被告人分别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缴纳生态修复金等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经过四年来的严厉打击与综合治理,我院受理的长江水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下降,长江‘十年禁渔’取得明显成效,四大家鱼等常见水生资源正在加快恢复。但从本案来看,长江非法捕捞行为出现了新方式、新动向。垂钓行为本身是一种传统的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在允许垂钓的水域进行的钓鱼活动,旨在放松身心、亲近自然,并不追求从自然中攫取大量渔获物,对钓获的幼小的鱼种通常会放生处理,不会以牟利为目的。对这种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陶冶情操、有益身心的娱乐休闲活动,只要是依法依规地开展,就绝不会成为十年禁捕打击的范畴。但在本案中,一方面,本案四名被告人虽然系垂钓爱好者,但其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满足垂钓的心理需求,更是将垂钓作为非法牟利的手段,实现高价出售钓获物获利的目的。而且,明知长江水域禁止捕捞和垂钓,仍然选择在多处长江水域持续数十次垂钓,为防止被执法人员查获,均在夜间甚至凌晨进行垂钓,钓获物均以高于市场行情的价格销售给餐馆或者水产经营者,获利少则两万余元,多则九万余元,所钓渔获物大多流向市场,成为饭店餐桌上的‘江鲜’,具有明显的‘生产性’特征。因此各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全面禁捕的长江水域多次使用钓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渔获物价值一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此类借休闲垂钓之名,行非法捕捞之实的违法行为破坏了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另一方面,非法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及长江生态的破坏程度仍然是对被告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以违规垂钓的方式实施非法捕捞系长江‘禁渔’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但与地笼网、底拖网、电鱼、毒鱼等灭绝式破坏性捕捞方式相比,此类生产性垂钓对长江渔业资源造成的破坏程度相对较轻,因此,对各被告人量刑不宜过重,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如皋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吴亚红表示,“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重要批示精神,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有力维护长江水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食物链稳定性。对于长江禁渔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配合和分析研判,确保对非法捕捞行为的精准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