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前促销充值薅羊毛?法院判决:退款!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张昌凤 发布时间:2024-05-28 浏览次数:1491
很多商家为了促销会经常举办各种优惠活动,让消费者办卡充值,可是有的商家明知自己快要关店了,却以更大的优惠活动吸引消费者充值,然后在短时间内悄无声息地卷款潜逃、杳无音信,充值卡里的金额大部分还没消费呢,这可怎么办?近日,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酒店餐饮充值卡因停业无法消费,被判返还款项的案件。
2023年2月,A酒店管理公司对外举办某酒店餐饮新年充值优惠活动,力度空前,B公司为接待需要充值了1万元并获得赠送的10张房券,A酒店管理公司开具了相应发票。后B公司仅消费了2000余元和九张房券,2023年3月底某酒店即对外停止营业。为索要卡内余额,B公司将A酒店管理公司诉至法院。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向A酒店管理公司充值餐费,并持有相应会员卡及房间体验券,A酒店管理公司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餐饮、住宿等服务。现对于案涉会员卡中剩余的7000余元及一张房间体验券,A酒店管理公司已无法提供相应服务,故造成本案诉争的责任在于A酒店管理公司,B公司要求退还相应价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退还的数额,考虑到案涉充值1万元所对应的服务内容、B公司的消费情况以及其认可房间体验券对应的价格等因素,酌情确认由A酒店管理公司退还6000元。判决后,当事人服判息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A酒店管理公司与B公司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A酒店管理公司停止经营即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构成根本违约,故B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但该损失应当以A酒店管理公司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故法院在综合考虑案涉合同的履行状况后确定了相应的返还金额。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要保持理性,尤其对于商家一反常态的大力促销要保持警惕,在消费过程中也要保留好相关消费证据,一旦遭受损失有助于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