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未”成长费思量 让母爱包围伴成长
作者:靖江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5-28 浏览次数:1303
“耶!”5月25日上午,靖江法院执行接待室内温情满满,申请人王某在这里见到了许久未曾见面的孩子,母子二人愉快相处的美好时刻被镜头定格下来。对于孩子来说,母亲的陪伴和关爱是他在这个“六一”儿童节收到的最珍贵的礼物。
王某与前夫刘某离婚后,根据法院调解,婚生子小刘跟随父亲刘某生活,母亲王某享有探望权,探望权具体行使方式为:自2023年9月起,王某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六上午10时至刘某处将孩子接回行使探望权,于当日13时前将孩子送回至刘某处,刘某负有协助义务。但调解至今,王某仅顺利探望过孩子两次,思子心切的王某于是向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
“调解时我们两家离得近,所以才同意上午10点去接下午1点送回,结果调解之后,他就把孩子送到了泰兴,要求我去泰兴接送,路上就要花费近两个小时,他还一定要把交通时间也算在里面,导致我和孩子都没有时间好好相处了。”王某告诉执行法官,刘某故意为她探望孩子设置了障碍,且其周六要上班,让父母去泰兴接送孩子,刘某也不同意,她已经好几个月没有看到孩子了,希望法院能够帮助其执行探望权。
子女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保障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定期与子女团聚,弥补平时缺失的亲情。然而,探望权执行案件不同于一般执行案件,不宜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了妥善执结该案,避免当事人间矛盾升级让孩子再度受伤,执行法官决定在执行方式上以疏导、教育为主,让双方都解开心结,以后也能自愿配合探望。
为此,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相关情况。由于孩子平时要上学,于是在周六将双方约到了法院,既给了王某和孩子相处的时间,也能面对面倾听、了解、化解双方的矛盾顾虑。
“法官你是不知道,她根本就不会带孩子,外公外婆更是溺爱,每次都会给孩子吃垃圾食品,孩子回去后肚子都会不舒服,我怎么能放心地把孩子交给她呢?”面对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刘某也将内心顾虑倾吐出来,他认为自己的姐姐是幼师,为了更好地教育和培养孩子,才将孩子送到了泰兴,并不是故意给王某的探望设置障碍。
了解清楚双方的矛盾点后,执行法官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从情理法三方面对双方进行疏导:于情,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和呵护,如果父母不能给予足够的关心、关爱、陪护和疏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会受到伤害,成长可能受到影响,严重的会误入歧途;于理,父母之间的矛盾不应牵扯孩子,孩子需要在良好的环境下成长;于法,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应当予以协助。
血浓于水!父母应当肩负起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无论婚姻如何变化,都应当一如既往,尽心尽力,携手给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给予未成年子女最温暖的爱!
经过一上午的耐心调解,双方均有所悔悟,王某表示愿意纠正自己的不当行为,为孩子提供良好的陪伴环境,刘某也不再强求王某必须去泰兴接孩子,可以在靖江行使探望权。
双方的矛盾圆满化解,孩子在妈妈的陪伴下也露出了笑容,面对镜头,母子二人开心地比起了“耶”。
近年来,靖江法院立足审执职能,最大化保护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利益,高度关注进入执行程序的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对于该类案件采取优先立案、优先送达、优先执行,同时加大调解力度,积极探索在强制执行和修复亲情之间的平衡点,最大限度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稳定,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