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家门口”化解“鸡犬不宁”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曹玉婷 发布时间:2024-05-31 浏览次数:1534
南通通州的一对亲兄弟因狗咬鸡的纠纷闹上了法庭,近日,南通通州法院高新区法庭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庭审搬进兄弟俩所在村委会,庭长吴晓萍通过耐心工作圆满化解了这场“鸡犬不宁”。
哥哥张甲和弟弟张乙系亲兄弟,且两家经营的肉食加工厂相邻。平日里,张甲将加工多余的肉骨头随意堆放在厂房地上,除了自己喂养的小黑狗,附近的野狗也时常被肉骨头吸引过来美餐一顿。
2023年下半年,张乙饲养的鸡多次遭遇三只黑狗的“行凶”。根据自家监控,张乙认定“行凶”的狗是哥哥张甲家的,遂报警。在当地派出所调解下,张甲向张乙先后赔偿2次共计600元。2023年9月,张乙回到家发现数只鸡又被狗咬死,经清点,这次一共咬死32只鸡,张乙痛心不已,再次要求张甲赔偿。但张甲以狗不是其饲养为由拒绝,双方协商未果,张乙把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张甲赔偿损失2550元。
“法官,我养的小黑狗挂了个小铃铛,其他狗不是我家的,我也是出于好心给他们吃点骨头。”“就是你把那些流浪狗招来的。”巡回审理时,双方争锋相对、各执一词。
吴晓萍充分听取双方陈述的意见后,迅速找到矛盾焦点。她以亲情为出发点,先向张乙充分阐释了作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后又向张甲充分说明其投喂流浪狗的行为导致流浪狗经常在厂房附近活动,使得张乙饲养的土鸡遭到狗咬死的后果,并就赔偿问题组织双方协商。
最终,在吴晓萍和当地镇村干部的细致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张甲当庭向张乙履行了1000元的赔偿款,并表示今后会严加看管,避免狗咬鸡的事情再次发生,纠纷至此得以圆满化解。
我国民法典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很多遭人遗弃的流浪动物,如果流浪动物被遗弃后致人损害,由其原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是事实上很多流浪狗根本找不到原所有人。如果有人长期投喂流浪动物,和流浪动物形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则需要对流浪动物造成的侵害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官提醒,大家对流浪动物施以援助的行为,值得赞赏,不过为了安全起见,正确的做法是将它们送往专门的收容场所,或者依法依规进行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