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九洲重新裁定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6-06 浏览次数:1408
江苏省盐城监狱
提请重新裁定建议书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4号
罪犯王九洲,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江苏省宝应县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89102518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7年9月4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903刑初157 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九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苏09刑终4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25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20年6月30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11刑更10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6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2年10月 28 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2)苏09 刑更 4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后因漏罪于 2023年3月13日被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提回再审。2023 年 8 月 29 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023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九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与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22 日起至2031年8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罪犯王九洲在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九洲重新裁定。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