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仇娟芳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罪犯仇娟芳,女,1989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长武县。

   2021年5月21日本院作出(2020)苏0583刑初55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仇娟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罪犯仇娟芳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理由是其是怀孕的妇女,并提供既往病历。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审查。   

   本院将罪犯仇娟芳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开展妊娠检查。2023年10月1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5法鉴审字第131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结论意见为:罪犯仇娟芳2023年9月26日早期妊娠状态诊断成立。

   本院对罪犯仇娟芳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依法予以公告并发函给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征询意见,该院于2023年11月30日复函建议本院对罪犯仇娟芳暂予监外执行。本院认为罪犯仇娟芳是怀孕的妇女,其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经合议庭评议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罪犯仇娟芳妊娠期内暂予监外执行。

   联系人:卞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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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三年十二月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