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平,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东台市新街镇。罪犯何平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6月27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案件生效后,执行过程中东台看守所发现罪犯何平患有尿毒症暂未收押,本院依规移送盐城市中院鉴定,鉴定意见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本院依规决定对罪犯何平暂予监外执行,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病历资料详见附件。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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