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新艳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3-11-24 浏览次数:804
罪犯张新艳,女,1988年11月2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新沂市。2023年7月6日,本院作出(2022)苏0981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张新艳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23年8月25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因张新艳处于哺乳期,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至哺乳期满(期限自二○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二三年十一月一日止)。2023年10月24日,新沂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提出张新艳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但处于怀孕期,建议本院依法处理,并于监外执行期满日解除社区矫正。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罪犯张新艳在2023年11月10日检查时怀孕10周余。本院依规决定对罪犯张新艳暂予监外执行,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病历资料详见附件。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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