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24刑更31号


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了(2023)苏0324刑初4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在交付执行中,睢宁县看守所以罪犯高恪患有疾病为由,不予收监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9日作出(2023)苏03法医审字第0333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高恪目前患有人格障碍(可疑),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高恪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