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2024)苏0924刑更21号

 

罪犯刘春洋,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73121908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射阳县临海镇兴盛村二组102号。

2021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21)苏0924刑初438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春洋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宣告后,罪犯刘春洋以其患病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对刘春洋是否符合监外执行之条件,本院依法将该案移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审核。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于2024年5月8日作出(2024)盐法鉴审字第0061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核意见为:被审核人刘春洋患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如下:

罪犯刘春洋暂予监外执行,由射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社区矫正。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