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罪犯彭相慧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03 浏览次数:784
罪犯彭相慧,女,1998年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暂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2023年1月13日,本院作出了(2022)苏0492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彭相慧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23年3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交由泰安市泰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执行。2023年9月26日,泰山区社矫局以罪犯彭相慧原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怀孕期妇女)消失为由,建议本院对罪犯彭相慧收监执行。
经查,罪犯彭相慧于2023年8月16日在泰安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女,系实际哺乳抚养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其哺乳期为2023年8月16日至2024年8月1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彭相慧不予收监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联系人:余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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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