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罪犯郭敏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11 浏览次数:763
罪犯郭敏,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7909203324,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单集林场大李行政村大李自然村94号,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汊河街道江阳西路高力公寓40栋1608室。
2022年9月13日,本院作出了(2022)苏0492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罪犯郭敏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因罪犯郭敏系怀孕期妇女,本院于2023年6月5日决定将罪犯郭敏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9月19日,本院决定将罪犯郭敏收监执行余刑有期徒刑六个月九日。但在收监执行过程中,罪犯郭敏称其怀孕并提供了相关诊断材料,同时申请对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进行鉴定。
经查,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罪犯暂予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确认罪犯郭敏现处于怀孕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郭敏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联系人:余法官
联系电话:0519-69801517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