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某之子刘小某今年17周岁,2023年4月20日晚,刚满16周岁的刘小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句容市下蜀区域人民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方向直行,行至人民路“国家电网”门口附近时,因车速较快,来不及躲避与对向行驶实施左转弯横过道路的李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因左转弯横过道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与刘小某(因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且遇路口未确保安全通过)双方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受伤后被送往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处肋骨骨折,共计住院25天。李某花费了医疗费24484.66元。因刘小某在事故发生时,系未成年,李某遂将刘小某及其父母一并起诉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中,李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李某要求刘小某及其父母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起事故中,根据事故责任,李某与刘小某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某的各项损失应由李某自行承担一半。另外一半由侵权责任人承担。由于事故发生时,刘小某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已年满16周岁,但刘小某并未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生活仍然依靠父母的抚养,且刘小某也未有自己的财产,仍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小某父母赔偿李某的各项合理损失88000余元。

法官说法:

在电动自行车普及率极高的社会形势下,基本每家每户均有电动车,父母应当做好电动自行车辆的管理,尤其当前暑期假期来临,不少“熊孩子”玩心较重,常常在脱离父母的监管下,骑上电动车甚至带上小伙伴骑行在马路上,极易发生危险。作为父母需要充分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这一规定,教育好未满16周岁未成年子女绝对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一旦因未成年子女驾车发生事故导致损害的,应当认定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