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委托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对葛曼曼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法医学审核。2023713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2法鉴审字第17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技术审查意见为:罪犯葛曼曼患软骨肉瘤术后,目前未见肿瘤进展及转移依据,处于临床治愈状态,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条款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葛曼曼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依法不得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葛曼曼不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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