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孔某宁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次数:1330
罪犯孔某宁,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8年8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孔某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28年5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受贿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一千三百零九万三千四百九十八元六角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孔某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7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罪犯孔某宁于2018年10月12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完毕,追缴受贿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一千三百零九万三千四百九十八元六角判决前已全部退缴,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罪犯孔某宁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某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