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442号

    罪犯杨某成,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一监区(老残监区)服刑。

    2019年1月25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于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2月、2021年7月、2022年3月、2022年11月、2023年7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