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次数:1480
罪犯杨某成,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一监区(老残监区)服刑。
2019年1月25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于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2月、2021年7月、2022年3月、2022年11月、2023年7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