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平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次数:1230
罪犯李某平,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江苏省扬中市人,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14年12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徐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27年11月22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整,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缴部分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0日交付执行。2019年3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14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4月22日止)。
罪犯李某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11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一百万元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均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