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92号

    罪犯李某平,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江苏省扬中市人,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14年12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徐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27年11月22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整,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缴部分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0日交付执行。2019年3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14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4月22日止)。

    罪犯李某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11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一百万元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均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