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858号

    罪犯刘某超,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4年5月15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徐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26年3月12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刘某超受贿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0日交付执行。2017年7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22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56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12日止)。

    罪犯刘某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受贿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