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超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次数:1194
罪犯刘某超,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4年5月15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徐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26年3月12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刘某超受贿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0日交付执行。2017年7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22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56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12日止)。
罪犯刘某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受贿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