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276号

    罪犯李兴国,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人,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医院服刑。

    2018年4月23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9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兴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李兴国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8)苏刑终174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兴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30年8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五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兴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月、2020年8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4月、2022年1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刑罚的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