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兴国提请减刑建议书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次数:1213
江苏省南通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276号
罪犯李兴国,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人,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医院服刑。
2018年4月23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9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兴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李兴国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8)苏刑终174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兴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30年8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五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兴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月、2020年8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4月、2022年1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刑罚的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