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罪犯陈肖艳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2484
罪犯陈肖艳,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
2024年1月8日,罪犯陈肖艳犯介绍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罪犯陈肖艳于2024年5月11日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5月27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分析说明和技术审核意见:罪犯陈肖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本院于2024年6月6日征求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17日回复,建议对罪犯陈肖艳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陈肖艳宫内妊娠,单胎存活,系怀孕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决定对罪犯陈肖艳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