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29号

    罪犯仝志伟,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781208567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12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11刑初4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仝志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28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苏13刑终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15日止)。

    罪犯仝志伟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6万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28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贫困证明),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仝志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